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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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決
事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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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
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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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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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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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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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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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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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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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章等程
序性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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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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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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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屬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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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xiāng)級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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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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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xiàn)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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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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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fā)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guī)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fā)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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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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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權屬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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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xiāng)級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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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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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草原所有權、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草原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草原利用現(xiàn)狀,不得破壞草原和草原上的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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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自然資源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中規(guī)定,“制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tǒng)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guī)范。”《自然資源統(tǒng)一確權登記工作方案》中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配合、支持自然資源部做好自然資源權籍調查、界限核實、權屬爭議調處等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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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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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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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xiāng)級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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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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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單位之間發(fā)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fā)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前,除因森林防火、林業(yè)有害生物防治、國家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需要外,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或者改變林地現(xiàn)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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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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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林權爭議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林業(yè)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設立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統(tǒng)稱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別負責辦理林權爭議處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林權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所在地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tài)擴大。在林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伐有爭議的林木,不得在有爭議的林地上從事基本建設或者其他生產活動。
注:《自然資源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中規(guī)定,“制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tǒng)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guī)范。”《自然資源統(tǒng)一確權登記工作方案》中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配合、支持自然資源部做好自然資源權籍調查、界限核實、權屬爭議調處等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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